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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 2004年2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范在宁各类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要求,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对高等学校发展用地,既要积极保障,同时又要合理控制新扩建高等学校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

  二、新扩建高等学校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因办学需要确需异地扩建、新建的,规划布局上必须按照“三集中,一疏散”原则,在规划的仙林大学城,浦口、江宁高校集中区进行选址建设,在上述地区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高等学校校址。异地扩建、新建校区的,其用地规模必须由规划、国土部门按项目有效批准文件确定的办学规模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核定。核定用地规模时,应对高等学校新增用地与原校区用地(含学生及未实行房改的教职员工宿舍区)进行统一计算。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分期建设规划用地预留期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虚报办学规模,盲目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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