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6月)

  为支持和保障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以下简称 “三联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对“三联动”企业涉及土地收购储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的原则

  1、支持改革、促进发展原则。收购储备计划服从、服务于全市国企“三联动”改革进度要求,为市属国企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提供资金支撑。
  2、自愿原则。“三联动”企业与储备中心按照双向自愿的原则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
  3、风险共担、盈亏平衡原则。收购上市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由买卖双方共担,杜绝财政资金风险。
  4、整体测算、分期收购、提前付款原则。以产业集团为单位,将凡需变现的企业土地整体评估,测算总收购价款,盈亏整体调剂。为支持企业改革改制,解决资金急需,在储备中心和企业签订收购价款后即支付70%款项,其余款项按协议约定支付。
  5、专户储存,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原则。收购储备土地上市变现后,在扣除收购成本、储备成本及业务费用后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封闭运作,全额用于市属工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6、责权一致、不留后遗症原则。收储双方及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三联动”企业土地收购中的相关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结束后不留任何后遗症。

  二、收购储备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