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关于我市公墓用地补办用地手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拟定的《关于我市公墓用地补办用地手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我市公墓用地补办用地手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今年1至3月,市民政局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宁政办发[1998]153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了公墓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清理统计,全市现有公墓60个,其中经营性公墓16个,公益性公墓44个,规划总用地面积3986.31亩,目前已使用土地1271.57亩,其中仅有极少部分办理了用地等审批手续。同时,在公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以建公益性公墓为名对外公开销售墓地;有的片面追求利润,超标建墓,扩大占地面积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和殡葬改革进程。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和殡葬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墓用地手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公墓用地问题,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情况、依法处理的原则,通过处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土地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审批、管理殡葬用地,促进我市殡葬用地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对正在建设的公墓及其配套设施在用地手续未完善之前,一律停止建设,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所有公墓只能建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已经占用耕地的,一律拆除并恢复原状。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经营性公墓,对乡镇建设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也应根据土地利用总面积规划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