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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宁政发〔199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华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政府[1998]7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60岁(周岁,下同)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1998]73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二、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就诊免收挂号费,住院的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手术费和床位费减30%。城镇70岁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其保障金发放标准提高10%。

  三、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申请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40%,并免费安装密码卡。申请安装有线电视优惠50%。

  四、非营业性的体育场、馆,免费为老年体协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比赛活动提供服务。

  五、免收老年大学社会办学基金。

  六、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费100元,资金由市财政解决。90岁至99岁老年人的长寿补贴费标准由各区、县确定,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七、市老龄委负责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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