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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就业,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事、教育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形成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市场就业机制。

第二章 求职与择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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