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兼并、改制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10.地税部门、工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地税部门要督促未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的正常税收征管单位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保险登记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反馈给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办企业名单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以便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对应参保和有缴费能力但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扩大经营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对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及时跟踪查处。
四、坚持就业优先,加速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11.按照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快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区县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需资源共享,实行网上求职,网上就业,网上结算。
12.建立空岗信息申报责任制。安排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年由政府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净增加就业岗位的指标任务,确保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量大于求职信息量。市区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推荐就业成功的人员中,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要不少于20%;市、区卫生、市政、公安、房产、市容等行业在招聘技能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工种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不得低于60%。技术密集型和特殊工种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服务中心仍有待业职工,一律不得对外招聘合同工、临时工(除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
13.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所有求职者必须经中介机构实现就业;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招聘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监察,对私招乱雇等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14.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组织、指导、推动全社会培训力量开展就业培训,实行社会化办学、市场化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