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的土地变现或产权(股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解决拖欠和补缴社会保障费,剩余部分由产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从中提取不低于30%的额度建立再就业基金专户存储,由市推进办会同土地、房产、国资、劳动、财政等部门制订有关操作细则。
(3)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要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要重点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二、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5.严格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区、县人民政府和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困难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负全责。区县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20%必须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财政部门要对所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全面履盖。
6.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力度。全市社会保障费自2000年7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缴费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地税部门要强化征缴手段,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基金收缴率达95%以上。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收回。
7.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项审计,年内对部分重点欠费企业进行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做好稽核和监察工作。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各缴费单位必须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卡”发放到职工手中,以便职工查询和核对,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9.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按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