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和7月21日市委常委会精神,市政府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
1.必须全部补发拖欠职工养老金。少数企业和单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在8月底前全部补发,并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凡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有拖欠的区县和企业,不得再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要停建、缓建。企业领导人不得批准出国,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
2.加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力度。年底前,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达100%。五县年底前全部实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个别县有困难,不能全部实施社会化发放的,要报市政府批准,核定社会化发放率。
3.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审批参保职工提前退休,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和省、市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都必须保证足额发放。
4.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备付水平,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1)要提取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用于社会保障风险备付,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