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政府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的作用。市科技担保基金、创业小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等市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与省担保机构和专项资金配套对接,通过向省担保机构推荐项目、与省担保机构联保、分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融资提供服务。同时,通过改制、转制,吸引社会资金参股,引入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的范围,做大担保规模。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民营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绩突出的,政府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民营担保做大做强。
第七条 实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广泛联保与互保合作。通过联保、互保,提升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融资能力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八条 建立更加广泛的再担保合作体系。在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引导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分担的再担保合作体系。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管理运作机制。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计划、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在协会组织下开展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及时向商业银行和贷款需求企业公布评级结果,帮助运作规范、资信良好的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取得更快、更大的融资支持。
第四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十三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