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支持
经申请批准,凡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担保机构,可免征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担保机构依据规定,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由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可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人民银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
六、加大对担保机构征信工作的支持
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贷款申请人自己征集或委托担保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七、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信息服务,同时要积极推荐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支持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申办典当行,为中小企业小额资金需求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
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股权等担保抵(质)押物,国土、房产、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企业依法出具的、用于抵(质)押的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至2年。
八、加大对担保行业协会的引导
积极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的担保公司牵头筹建南京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