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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邦路口之间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但在车辆、行人确需通行的地方,可以增加设置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以保证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4、因交通组织、工期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现场
  1、市政设施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工程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在作业区域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夜间、雾天、骤暗天气还应当在围挡上方设置警示红灯,灯光亮度应大于环境亮度的0.3cd,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2、在城市道路路段开挖沟槽,应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主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沟槽,应设置连续挡板围挡;主城区人行道沟槽人行道一侧、郊区道路沟槽,可间隔4米设置挡板围挡,挡板间隙采用弩带连接围挡。
  3、各种工作井维修作业时,应在井上方和迎向来车方向延长线端点设置标志牌,延长线上设置锥桶。延长线长度:高速路、快速路100米;主次道路30米;支路街巷视情况而定。
  4、养护作业车辆需要较长时间在道路上停靠作业时,作业车辆应当开启双跳警标灯和警用灯,沿规定行驶方向顺直停靠右边车道,从车尾部左边迎向来车方向间隔摆放L型锥桶,并在L桶底部设置提示标志牌。
  锥桶摆放长度,按城市道路等级作如下规定,同时遇有大于30度斜坡时适当延长:高速路、快速路,不得少于100米;主次干道,不得少于30米;支路街巷,根据现场交通情况确定。
  5、较长时间的固定区域零散市政设施养护作业活动时,应当对作业区域范围实施围挡。与车辆通行面的围挡,应采用连续挡板围挡;与行人通行面的围挡,可采用警带围挡。
  6、因交通组织、工期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7、围挡设施标准:
  ①挡板:规格采用2×1.2米实板,板腿内置,绿底色,正中上下行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管道敷设”、“××公司××维修”。
  ②警带:10厘米宽,绿底色,间隔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字标内容同“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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