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缴和分配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缴和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缴和分配办法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和连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其基本规范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
2、单体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上述标准为暂定)连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连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适用本办法,其税收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不在各区之间进行分配。
3、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二、税收征缴和分配
4、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税务部门协调,对其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并按属地原则纳税。
5、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税收按如下方式征缴:
(1)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由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按销售额在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并相应由分支机构缴纳。
(2)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由总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