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粮监[2007]9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广州分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这次粮食库存检查时点确定为2007年8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检查范围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库存情况。检查内容:一是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二是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三是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四是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规定的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规范程序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切实抓好粮食库存检查各阶段工作

  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2日前,各市、县结合秋季普查组织自查;9月中下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组织复查。

  (一)自查。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自查工作,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由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省直单位自查工作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

  库存粮食质量的自查,省不作统一抽样要求,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原粮卫生检验结果表,可按各市县或企业半年内扦样检验结果填写。

  (二)复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的复查方式,采取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以及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地方粮食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阶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兼顾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自查和复查工作,由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组织开展(有关报表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及其附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