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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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