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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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