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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经合法注册的驻粤办事机构等;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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