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 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 设备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三) 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 检验检测报告书;
(五) 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 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其他有关设备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 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 交接班记录;
(四) 起重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 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 起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起重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抽查起重设备的有关资料、专项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及运行、检查记录;
(二) 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发现起重设备存在重要的不确定问题,有权要求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抽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引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应以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