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 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 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 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一般要求:
(二) 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 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 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 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 安全防护装置:
(七)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 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起重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的起重设备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参数由制作单位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基本参数和标记。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明确起重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建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对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