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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穗建筑[2006]106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建设(和市政)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
  为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上报制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5日前将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向监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监理单位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
  质量监理报告内容如下:
  1、施工进度及土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
  2、各方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上月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4、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数码照片;
  5、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6、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中必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二)施工安全状况实行每周一报,由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每周星期五向工程安监机构报告,提交《施工安全监理报告》(见附件2)监理报告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提交,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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