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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1、基金稽核:财务制度的执行是否准确;村、乡镇上缴保险费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转移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及时足额。

  2、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等。
  (四)稽核程序分为日常稽核和年度稽核。

  1、日常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险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随时进行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随时抽查,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2、年度稽核。区县管理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纠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等。形式包括文字、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

  (一)保险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二)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采取措施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要求。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对档案的收发、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交接档案时双方应交接清楚,领导签字。

  第二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证;业务年度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基金总帐及明细帐,基金及涉外凭证,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分析,重要单据和登记表。

  长期(16-50年):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转保、退保通知单;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日记帐、经费总帐及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

  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利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投保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

  (二)业务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

  (三)投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

  (四)查阅人要求查阅档案时必须填写"查阅业务档案审批单"和"业务档案利用效果表"。经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档案保管人才可出示档案。

  (五)查阅档案资料,要爱护使用,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皱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任意勾画、涂改等。

  第三十条 档案的销毁

  (一)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经本管理中心领导部门决定不再继续保管的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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