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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贷币资金的管理。保险基金户,原则上不能滞留现金必须在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单位经费户,现金往来及备用金的留用等,按财政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人员调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运营

  (一)区县管理中心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归集、核算,并委托市级业务管理机构代为运营和管理。

  (二)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

  (三)基金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监督

  (一)建立基金监督制度,确定行政、财务、审计监督的程序。

  (二)区县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劳动、财政、银行、计划、审计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归集、核算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区县管理中心要对基金运营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县级劳动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接受监督。

  (四)区县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第六章 统计与稽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

  (一)建立统计工作制度。

  (二)统计分定期统计和不定期统计。

  1、定期统计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在所报月份的次月5日前完成。季报在所报季度的下季第1个月10日前完成。年报在所报年度的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完成。

  2、非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填报。

  (三)统计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五条 稽核工作

  (一)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确定稽核人员职责,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业务稽核分为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单证稽核:《缴费证》、领取存折是否及时落实到人,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区县、乡镇、村三级填写的表、单是否准确、完整,签章是否完备;编号是否准确;养老金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保手续是否完备。

  2、标准稽核:养老金发放、继承保险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三)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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