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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工作,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区县管理中心要编制本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单位经费收支计划,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和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告,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经费必须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收缴。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区县与乡、乡与村(缴费单位)保险费收缴环节进行监督,完善财务手续,核对《缴费明细表》与《收款收据》是否相符,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交。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严格执行保险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发放保险金。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单位,发放保险金支付环节进行监督,避免错发、拖欠等现象。

  第十八条 责任金核算。责任金是净保费(收取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对其应付利息的积累额。区县管理中心必须 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结转责任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养老保险费收入-年内养老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

  年内应付利息=(上年责任金*360(日)+年内养老保险费收入日积数-年内养老保险金支出日积数)*责任金核算标准(年复利率)÷360(日)

  责任金只用于养老保险金支出,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调剂金核算。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和其他收入之和,减去经批准弥补经费不足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支出和按标准计提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区县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并如实结转调剂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调剂金=上年调剂金+年内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年内应付利息-其他支出

  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使用调剂金必须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报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经审批动用调剂金弥补经费不足,在基金户记借"其他支出"及贷"银行存款"科目,在经费户记借"银行存款"及贷"事业收入"(根据来源单列明细科目)。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服务费由区县管理中心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民办发[1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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