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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五)领取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交乡镇事务所。

  1、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死亡的,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决定是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

  (1)继续按月领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乡镇事务所将存折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将死亡证明、《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上报区县管理中心。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作相应处理,并将死亡证明、《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归档保存。10年保证期满后,终止拨付养老金。

  (2)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申请表》,将死亡证明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审核。区县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微机上做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的处理,打印《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连同保证金拨付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填写《收款收据》,并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完保证金后在《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乡镇事务所将《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区县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手续。

  2、领取养老金已满10年死亡的,乡镇事务所将死亡证明上交区县管理中心审核。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做死亡处理并终止养老金拨付,并告中介金融机构清户。将死亡证明复印件归档保存。

  (六)从领取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第10年起,每年12月前,由乡镇事务所会同发放单位代办员核实本单位领取人的生存状况,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生存证明,并将生存证明上报区县管理中心。领取人健在的,继续拨付养老金;领取人死亡的,按上条第2款处理。

  隐瞒死亡不报或延误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纠责任并追回多发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 补发证件操作程序

  (一)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存折丢失或损毁的,应由被保险人填写《缴费证补发申报单》,由所在单位或行政村盖章认可,并递交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核查属实后,上交到区县管理中心。

  由区县管理中心制作新证,并填写《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一并下发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通知被保险人领取新证。被保险人领取新证后在《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上签章。乡镇事务所将《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区县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二)领取存折丢失或损毁,由领取人直接到中介金融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存折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管理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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