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退保条件的,并且其《缴费证》记录与微机个人帐户记录相同的准予办理退保并在10日内办理。在微机上做正常退保处理,核算出退保金额(保费扣除3%管理费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的个人帐户内退保积累总额),打出《退保通知单》(两联)。《退保通知单》第一联作财务记帐原始凭证,将《退保通知单》第二联及退保金额一并下发至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收到区县管理中心转来的《退保通知单》并核实退保金额,款单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区县管理中心,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留存根备查。乡镇事务所必须在1周内将退保金发放至退保人(被保险人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经办人和领取人分别在《退保通知单》上签章。将《退保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一并上缴到区县管理中心。
5、区县管理中心将签章完整的《退保通知单》和《缴费证》归档保存。
(三)非正常退保程序
1、非正常退保者,将《退保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向要求退保者宣讲退保政策,其坚持要求退保的,审核其《缴费证》记录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是否相同,相同的予以办理退保手续。在微机上做非正常退保处理,核算出退保金额(保费中个人缴费部分扣除3%管理费,不计息,集体补贴部分根据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予补助的原则不退,计入基金)。
第十条 给付业务操作
(一)养老金启领时间原则上是满60周岁的下一个月,各地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适当提前至55周岁。要向被保险人说明早领其领取标准将下降。
(二)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首次发放
1、区县管理中心在领取人启领养老金的前一个月的1至5日在微机上打出领取养老金名单,下发给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在每月5至15日,通知启领人,收回《缴费证》,由领取人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每月25日前将《缴费证》、《领取养老金申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核对《缴费证》与微机上个人帐户记录相符,在微机上做给付处理。启领当月的1至5日前,为领取人在社会化发放中介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或邮局)开户。并将存折和《领取通知单》下发到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在每月10日前通知领取人领取存折,领取人领取存折后在《领取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通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
5、区县管理中心以中介金融机构的《代办业务资金结算收据》记帐。将《缴费证》、《领取养老金申报单》及《领取通知单》归档保存。
6、领取人可在满60(55)周岁下一个月的15日后到相关金融中介机构领取养老金。
(四)非首次发放,每月1至5日,区县管理中心将当月养老金总额和《发放明细表》拨付给中介金融机构。领取人可于每月6日后到中介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