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区县内转保,不转移保险费,不更改个人保险编号。其再次缴费时,所在缴费单位编号以新单位编号为准。
(二)转出本区县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转出本区县。
被保险人将《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其转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凡符合转保条件的,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缴费证》上记录的缴费情况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的缴费情况一致的,准予转保。要在1周内向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发函,函告要求转移情况,询问汇款帐号。收到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复函后,转出区县管理中心在月初(1日到10日)在微机上做转出保险关系处理,结算转移人的保险费积累总额(保险费扣除3%管理费,截止到上月未的积累总额),打出《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三联),将《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第一联、个人帐户内积累总额发给转入区县管理中心。《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第二联作财务记帐原始凭证,第三联存档。《缴费证》归档保存。
(三)转入本区县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转入本区县。
2、转入区县在收到转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必须在1周内复函,函告转入县意见,并告之汇款帐号。
3、转入区县收到转出区县汇来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及《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后,进行审核,如有错误,及时协商解决。审核无误后必须在当月10日到30日之内将保险关系转入本区县。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寄转出区县管理中心,一联留作存根备查。转入的《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归档保存。
4、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为转移人建立个人帐户,不再扣除3%管理费。个人帐户记息从次月起。
5、为其重新编写个人保险编号。用微机打出新的《缴费证》。并通过乡镇将《缴费证》发到被保险人手中。
(四)城乡保险关系转移
参见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退出保险关系业务操作
(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退保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非以上两种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退保,非要办理退保的为非正常退保。
保险对象属于农转居不转工人员,执行京劳社农发[2001]141号文件,不办理退保,保留其个人帐户,以便于今后城乡转移或作为补充保险。
(二)正常退保程序
1、正常退保者(被保险人死亡者由其直系亲属代办),将《退保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其退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凡符合退保条件的,1周内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