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表、单、证、机上同一人保险编号必须一致。
保险编号不得重号、漏编。
第七条 缴费业务操作
(一)村、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缴费单位,由其代办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缴。
(二)被保险人在填写《缴费明细表》时必须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已投保并且未填写身份证号码的,由区县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补填身份证号码。
(三)初次缴费程序
1、代办员收到缴费人缴纳的保险费后,填写《缴费明细表》(一式三联)。
缴费单位在一轮收费工作完毕或累计收缴保险费达到1000元以上,应在当日将所收保费及《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解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缴上来的保险费,确认无误后,由乡镇事务所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章。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作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在全乡一轮收费工作完毕或累计保费达到10000元,必须在三日内将保费、《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解到区县管理中心。偏远地区上解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日。
3、区县管理中心在接到收缴上来的保险费,核对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章。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作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对于初次缴费的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及缴费情况输入微机,建立个人帐户,用微机打好《缴费证》,并将《缴费证》通过乡镇、缴费单位下发到每一个被保险人手中。
(四)非初次缴费
其它程序都与初次缴费程序相同,只是在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时,由缴费单位的代办员直接在《缴费证》上填写此次缴费情况,不再由区县管理中心用微机打印。此种情况下,应该由缴费人在《缴费明细表》上签字认可,同时代办员在《缴费证》上签章认可此次缴费记录。
区县管理中心对非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必须在1个月内输入微机。
(五)《缴费证》必须要发给每一个投保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扣留。
第八条 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操作
(一)本区县内农保之间转移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在本区县范围内发生保险关系的转移。
2、被保险人将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审核其转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凡符合转保条件的,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4、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缴费证》上记录的缴费情况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的缴费情况一致的,准予转保。在其《缴费证》上记录转保情况,并在微机上做区县内转保处理。将《缴费证》通过转入乡镇返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