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编号,审核参加保险单位上交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转保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村及其它缴费单位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办员应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并通过乡镇以上管理机构专业培训。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被保险人的编号;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 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两种。
(二)个人保险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如下:
1-2位,代表个人所在乡镇或所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001-099代表个人所在村,100-999代表参加保险个人所在企事业单位。
6-9位,代表个人出生年份,如1966年出生,原只填66,现改填1966。
10-12位,代表在同一缴费单位同一年出生的人参加保险的序列号。
(三)缴费单位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编号方法同个人保险编号前5位。
(四)编号方法
个人保险编号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1、区县对各乡镇及县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下发至各乡镇及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2、各乡镇对所属村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报区县管理中心备案;
3、各缴费单位对本单位初次投保人进行编号。对相同出生年份的人按登记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缴费单位每个年份的人都从001开始编列序号。
(五)被保险人保险关系在本区县内转移,其个人保险编号不变,其所在缴费单位编号随之改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区县、省转入,由转入区县为其重新编号。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区县,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六)乡镇或缴费单位变化的,其个人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的编号方法如下:
1、乡镇或缴费单位合并的,其单位内的投保人所在的缴费单位编号相应改变,而投保人的个人编号分两种情况:已经投过保的其个人编号基本维持原号不变,只是把年份由2位补足成4位;单位变更后新投保的,按新单位编写个人编号。
2、乡镇或缴费单位分立的,编号应相应改变。
不论单位合并或分立,凡改变单位编号的应填写《缴费单位编号变更登记表》,并归档保存,以备查询。
(七)被保险人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拥有唯一、终生确定不变的个人保险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