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
郊区县劳动保障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只有规范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适应城乡社会保障新的需求,我们在巩固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管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原规范化管理规程作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现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政策、技术问题,及时与市局农村社会保险处联系。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职称资格,并通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区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保险编号,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行使职能,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