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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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