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穗建材[2001]270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我委颁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对17类主要建材产品开展进场检验。现就200号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有资质的企业试验室承担进场检验的产品范围和比例。
穗建材[2001]200号文界定17类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实行100%见证取样送检。其中,对钢材、水泥及穗建筑[1999]387号文要求的钢材焊接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的见证取样送检应按所需试验总次数的30%送至有资质及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数量不少于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目前,对于过去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试验室仍可按原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部分检验工作,即对本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上述5种材料的检测比例不超过65%,但不得对外承担试验任务。
二、关于进场检验不合格情况的复检及检验结果的报送规定。
进场检验不合格重新加倍取样复检的情况,目前仅限于建筑钢材,各检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复检的产品范围。复检仍然按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的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所有不合格结果或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及我委建材处,并在当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统计表中反映该不合格结果及复检情况,于下个月5号前报我委建材处及市质监站。
三、关于见证取样和送检补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