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抽检时,按规定收取监测费用,实施随机监督抽检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五条 监督抽检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监督任务后,应根据工程规模、类别、材料种类等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试验计划,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监督抽检的项目和抽检比例,并将监督抽检相关内容列入监督计划或要点,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督计划或要点填写监督抽检委托书(附件一略),分别送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监督员在工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对各批次进场的有关材料随机实行监督抽样。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和试件制作,由监督员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填写监督抽检通知书(附件二略),并在监督抽检通知书上签字认可。监督人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确保能完整、真实地将试件及监督抽检通知书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检试样时,应核对监督抽检通知书是否与试样相符,确认试样的监督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在监督抽检试验报告中加盖"监督抽检"章,提供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施工单位领存,一份交由该工程监理(见证)单位备查,一份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监督抽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在监督抽检判定结论与其他非监督抽检报告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准。监督抽检结果反映材料和机构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可加大监督抽检的次数。监督抽检报告应当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施工单位将监督抽检试验资料和监督抽检汇总表(附件三略)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 被抽检方对抽检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对该批次建材在见证单位见证及监督机构监督下,加大取样范围,并在监督机构监督员伴送下达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监督抽检试验报告备案制度,并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监督抽检试验结果,应在结果出来时起24小时内向有关建设、施工、监理(见证)、监督单位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检验证工作,保证有关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