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1999]388号)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强化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监督抽检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材料取样、制作试件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工作程序。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两种。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监督抽检。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监督抽检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4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外,还可对工程所用建材或工程结构进行随机抽检,其比例不作限制。
第四条 监督抽检的试验工作应由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暂时没有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