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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1999]387号)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 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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