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电子游戏行业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

南宁市电子游戏行业管理规定
(南府发〔1991〕45号)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管理,保障并促进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文化部、公安部文市发[1990]50号文《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疾乐活动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宁市文化局是本市电子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隶属于市文化局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开办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
  2、有必要的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3、配备专门负责管理人员和负责维持场内秩序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
  4、经营点必须距离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外;
  5、电子游戏机室必须留有必要的活动场地,每设置一台电子游戏机必须有1.5平方米的面积。
  6、经营者应是本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或本市的居民。
  三、开办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的手续程序;
  凡在本市开办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个人持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向市文化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购置电子游戏机票证,经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市公安部门实地安全检查合格,发给《治安可证》,然后持上述两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开业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经营者歇业、转业、停业,应及时向原审批、领证机关办理手续。
  四、经营电子游戏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端正经营态度,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必须服从文化行政管建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有奖游戏机必须严格控制,有奖游戏机台数不得超过本游戏室游戏机总台数的20%。凡买币上机游戏的,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不准退币或兑换现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