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南宁市属一类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江”防空地下室。
(二)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定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 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此标准修建,职工家属住宅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楼门地基面积的,按一个楼门的地基面积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其他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五十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由城建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负责。对应建而没有建或自行建设有困难的单位,由人防部门收取该建筑物的总投资的6%的经费,由人防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凡该建而不愿建或不按规定交费的,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城建部门不发执照,对违章设计、施工、躲避或拒不修建地下室的应严肃查处。我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此规定执行。
四、应该重视开发利用现有人防工程为“四化”建设服务。几年来,我市已建成的人防工程达二十一万平方米。但是,自前实现平战结合利用的仅有三万多平方米,占总工程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低于全区五市平均利用率。因此,我们要求各级领导应引起重视,特别是有人防工程单位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工程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限时采取措施解决。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人防工程。各城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的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协助单位尽快地利甩人防设施。如本单位不使用的,市人防部门可有偿的调配使用。总之,应在思想上珍惜地下财富,重视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空间,大面积的使用地下空间,为我市“四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98号文关于对已建成的人防工程要加强管理的精神,我市基本建设危及人防工程安全须改造或拆除时,应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同时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赔偿标准,按市政府南府发[1981]75号文规定办理,即地道每平方米二百元,地下室每平方米三百元,擅自拆除者加罚百分之三十。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各单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