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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9月30日,实施日期:1992年9月30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的通知
(南府发[1987]6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
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明确指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我市地处祖国南疆,是一类人防建设重点城市,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各级领导应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利用可能争取的宝贵的和平时期,积极进行人防建设。根据全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座谈会和广州军区、自治区人防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人防工作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要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人防部门应认真贯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熟悉人防业务,提高组织指挥和科学技术水平,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应定期听取人防部门的汇报,检查和布置工作任务。驻市四百五十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防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防工作。
  二、人防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防建设是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市城建部门和人防部门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认真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人防规划。城市建设除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外,还应有平时防震抗毁的功能。应充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尽可能安排一些适合于地下的项目在地下兴建。
  三、应结合城市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除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有影响的和“三个效益”好的新(续)建工程外,应该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九八四年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指住皂、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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