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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优秀设计,应就地上、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综合评价。凡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地上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如果地上、地下由两个单位设计的,可地上、地下分别评价。

第五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持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文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易地建设费收据,核发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未经原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对于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指导,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局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地漏等,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口部防密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三)施工图、决算等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优良工程评比,应就地上地下综合评定,凡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地下室竣工半年不使用者,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闲置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并有调配使用权。
  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公共工程,平时分别由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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