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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防空地下室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面积(不占地面建筑指标);
  (二)防护等级,
  (三)战时、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四)平、战功能转换要求;
  (五)造价、材料估算。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经费

  第八条 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进行易地建设。
  第十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建设。凡易地建设的,必须按原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七百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单位(个人)负责修建,所需经费、材料自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易地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属于单位的,由市建行代收,属于个人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市人防办和市建委会审后报自治区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遵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兼顾战时平时两种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可行性、合理性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于不按规定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应就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重大变更,还需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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