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南府发〔199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公共建筑、大专(技)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的审查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收取和管理易地建设费,参与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计划、设计、施工资金筹措等项工作。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双重功能。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地上地下建筑的现状,水文、地质、地下管网等方面的情况及战备要求,统筹安排。
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纳入市基建计划,随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