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南宁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南府发〔1992〕7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自治区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设有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包括贮水池、水塔、压力罐、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以下统称为给水设施)及其供水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防疫站为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供水部门及自备水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给水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和消毒。高低位水箱及压力池等给水设施须加盖加锁。给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具体设计和施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给水设施竣工后,由供水部门会同市卫生防疫站进行验收。经卫生检测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市卫生防疫站发给《南宁市高层建筑给水设备卫生许可证》(以下称卫生许可证),供水部门凭卫生许可证给予供水,凡不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卫生防疫站不发给卫生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五条 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管理该建筑公共设施的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该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管理单位须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给水设施周周的环境清洁,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