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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劳动法规招工,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招收录用无有效证件的求职人员.除责令清退或补办手续外,从招用之日起按招用每人每天5元计算,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二)对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刊登、印发、张贴招工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对刊登虚假招工广告骗取钱财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每次处以200元以上200d元以下罚款。
  (三)对招用或介绍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务工的单位或个人,除强令其清除外,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有关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辞退、开除职工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限期收回被非法开除、辞退的职工,对不按劳动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要责令其依法鉴订劳动合同并予以鉴证;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和职工,要追究违约责任。
  (五)对随意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限期将违法扣减的职工工资、奖金补发给职工,并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要责令限期缴纳j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要责令限期补交并按规定罚交滞纳金。
  (七)对劳动者不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或玩忽职守,违章蛮干,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其停办,并没收办学单位的非法所得,同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九)对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十)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许可证许可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活动,超标准乱收费或介绍不成功乱收费,或违反劳动法规从事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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