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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

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南府发〔199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是生产力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劳动力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以及与上述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力市场的业务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的业务范围与对象是:
  (一)为用人单位和撵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在职富余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介绍用工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推荐合格劳动者;
  (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五)组织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与引进;
  (六)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及有关招工招聘、职业技术培训招生等广告审核业务;
  (七)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务;
  (八)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九)办理职工人事档案代管业务;
  (十)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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