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2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90]93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委《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适应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南宁市区域内经批准新建、扩(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用地范围和占用时间必须得到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都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拆除,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在十天内全部拆除。
第三条 凡在市区沿街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隔离护栏(挡板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二米:隔离护护栏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工地应设简易大门.在现场入门处要设明显标牌,注明建设单位,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开工竣工时间。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棚架平(斜)桥,安全挡板(网),施工的上下行人楼梯及在人行道临时搭盖的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并做到及时维护和清理,不得存放有碍安全的杂物和易滑物品。
第五条 施工现场场地和道路应平整、畅通,并应有排水设施。工程所需用各种材料、机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选场,并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归堆,放置整齐。
第六条 现场临时使用水电,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水电、电器设备架设要符合规范,线路、开关、水制、闸阀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严禁乱拉乱架。
第七条 施工现场四周不准乱倒垃圾,泥土、不准乱扔废弃物:不准把含有砂浆、杂物或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城市道路和下水道;不准损坏和堵塞原有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八条 其它施工现场,包括居民旧房改造或重建工程,必须保证文明施工。建筑材料及施工垃圾不准乱堆乱放,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