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小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倒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或居民生活垃圾容器、街道。
(三)施工中不得在高处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渣土和车箱内的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 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应设置高度2.o米的砖砌围墙,临街围墙面应抹灰扫白并书写标语,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及居民密集区应设置行人安全通道,并悬挂安全标语;
(四)监街面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应设置全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封闭物要美观、牢固。
(五)主要街道施工工地悬挂广告牌,须到规划部门申请报批。
市政工程项目、供电、通讯地下电缆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护房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的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