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南府发〔1994〕10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邕宁县建委、武鸣县建委、南宁华侨投资区建委、南宁市郊区建委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在市建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市区内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城管、城建、环卫、公安、园林、环保及各城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平整、大开挖、各种基础桩及建筑物时,均应遵照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和环卫的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午间及深夜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