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用冷藏保鲜的产品,生产、销售者必须有与原料及产品量相等储存量的冷库(冰柜);
(五)生产加工所用原材料必须新鲜,严禁采用有毒或明显受病菌污染的海水产品及腐败变质的原料进行加工。
第六条 生产定型包装地方特种食品的企业必须先申请领取地方特种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编号,方可再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地方特种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编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并按规定项目填写;
(二)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场地进行初审,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签署意见;
(三)由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审,并对试产产品抽样检验;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及检验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地方特种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编号。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发放的地方特种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编号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生产定型包装地方特种食品的企业应建立符合规定的检验室,每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才能出厂。
尚未设立检验室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检验室。其间生产的地方特种食品,可委托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具体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单位代检。
第十条 定型包装地方特种食品的卫生、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
企业生产的地方特种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有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指标,并应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的地方特种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定型包装地方特种食品标签必须按《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FONT>7718)执行,并应标明地方特种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编号。
第十二条 地方特种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并严格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