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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特种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宁波市地方特种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2月15日宁波市卫生局通告发布自1994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市地方特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种食品是指本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的腌冬瓜、苋菜股、腌、醉(糟)制鱼类、蟹类和贝壳类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

  第三条 对定型包装的地方特种食品实行生产、销售卫生许可编号管理。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地方特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地方特种食品生产、销售卫生许可编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地方特种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财政贸易、标准计量、水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凡生产、销售地方特种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场所必须远离公共厕所、垃圾堆(桶)、畜牧场等污染源20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产用房面积与产品量相配套,生产场所应布局合理,不得交叉污染;生产车间采光通风良好,安装紫外线灯;车间墙壁应铺贴1.8米高磁砖墙裙,地面应铺设地砖或便于清洗的材料,并有1?/FONT>2%坡度;天花板要平整,门窗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三)生产、销售用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及有关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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