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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朝阳溪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

南宁市朝阳溪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为不断改号城市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确保朝阳溪水畅流,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福星桥至大坑口,全长7.52公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朝阳溪规划管理区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本规定的管理。

第二章 溪床管理

  第三条 朝阳溪规划设计要根据排洪量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过整治达到排水及美化环境的目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朝阳溪内倾倒、堆填废土碎砖、灰渣和一切杂物等。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溪床中兴建一切构筑物、建筑物以及有碍于排水的设施。
  第六条 禁止破坏朝阳溪护坡及挡土墙的片石

第三章 溪岸管理

  第七条 溪岸沿线的建筑和管理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蓝图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动。
  第八条 现存建筑物、构筑物如有不符合规划者,责任单位要无条件按规定期限拆除。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河岸规划线内的绿化树木及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拆毁沿线已建截污设施。在朝阳溪未全面完成治理前,沿溪工厂企业排污管理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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