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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四)车内明显处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

  (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接受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运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协助公安部门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严禁利用车辆从事各种犯罪活动或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遇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要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印制票据。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制订治安防范措施,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拉拒载和故意绕道行驶;准向乘客索取物品,小费或强行收取外币。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及有关证件,要做到人、车、证照相符,不得将车、证转借他人冒名营运。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上下客;经营中当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允许停车路段做到靠右就近停车,方便乘客。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在有关部门设立的出租汽车停放点有序停靠,服从管理、文明经营,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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