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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交通局是当前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运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运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是:

  (一)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宏观调控,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申请开业、停业或歇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

  (三)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

  (四)会同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的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收费票据;

  (五)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治安防范和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对购置汽车经营客运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八)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十)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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